深圳清債公司債務答疑之定金和訂金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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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性質不同
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
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兩者法律后果不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訂金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若收受方違約,只需要退回原訂金,而不是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致使合同沒有成立,給付方可收回訂金,收受方應如數退還訂金(如果因給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給收受方造成了損失,收受方可依相關法律規定另行要求賠償)。合同成立后,訂金直接抵作合同價款。
3、兩者的數額限制不同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標的額的20%。
對訂金的數額,法律沒有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商定。對于訂金的約定應明確具體,例如當事人約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否則,不能認定該訂金具有定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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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種類有哪些呢
根據定金的設定目的和功用,定金可以分為多種不同功能的定金。我國民事立法規定定金一般被認為是一種違約定金,但根據《擔保法解釋》的規定,除違約定金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設立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
1.違約定金。違約定金,是指作為當事人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賠償的定金,它是最常見的定金形式。違約定金是以定金罰則作為違反合同的一種補救,因而具有約束當事人履約行為的功能。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立約定金。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當事人訂立合同關系而支付的定金。立約定金在經濟活動和民間交易中廣泛存在,其最主要特點在于定金的給付是在當事人之間主合同締結之前,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當事人在未來訂立正式主合同,并且其效力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已經存在,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必然的聯系。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115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成約定金。成約定金,是指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成約定金的意義在于,當事人約定成約定金后,定金的交付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約定附加一定的條件。我國《擔保法》沒有規定成約定金,但司法解釋對當事人約定的成約定金予以限制性地承認。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116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作為當事人一方享有自由解除合同權之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當事人實際履行合同,限制當事人解除合同,其效力在于當事人約定解約定金的,一方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不得要求強制實際履行。
但合同解除后,除定金罰則外,解除合同的一方仍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擔保法解釋》第117條的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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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在債務擔保中的作用
定金擔保為約定擔保,須以定金合同為據。定金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定金的協議。
除合同成立之一般要件外,深圳收債公司定金合同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定金合同為從合同,須以主合同的訂立或者存在為前提。若沒有擔保的主合同的,定金合同無從成立。
2、定金合同為要式合同。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90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3、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
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數額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一般為少于主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91條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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