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向朋友崔某借款6萬元,約定于2007年7月25日償還。還款期限屆滿前,梁某搬至其他城市居住,崔某也一直未向梁某提及還款之事。
2010年,崔某做生意急需用錢,于是找到梁某要求其還之前的借款6萬元,梁某表示,自己目前無法立即籌集6萬元,需要一個月的籌錢時問。
為讓崔某放心,梁某寫下還款保證,表明自己將在2010年9月l日還清其之前所借的借款6萬元。之后由于梁某未按時還錢,崔某持借條和還款承諾將梁某起訴至法院。梁某辯稱,之前的債務已過訴訟時效,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崔某的訴訟請求。
深圳收債公司對此案分析:雖然崔某要求梁某還款的合同權利已過訴訟時效,但是梁某之后的承諾還款行為構成了債務的重新確認,因此該債權債務仍應受法律保護,崔某不能因債務已過訴訟時效而不予履行。
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到,以債務人做出承諾構成對債務的重新確認雖然在法律上可以起到確定新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的作用,但是在現實的訴訟過程中,只有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證明,法院方能對債務人重新承諾的事實進行認定。
因此在債務人承諾還款或履行其他義務時,權利人應當注意保留債務人做出承諾的證據,比如,要求債務人書面承諾并進行簽名、留存通信記錄、通話記錄等,都是固定證據的有效措施,這些也是債權人應有的法律意識。
找不到債務人要怎么辦
不少案件都是走法律途徑去找債務人,就在即將成功的最后,居然找不到當事人,也找不到可執行的財產,這樣的就存在法院的執行難問題。
如果找不到債務人的下落,查找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應是當務之急。
債權人應積極主動提供執行的線索,同時應借助民間私人調查公司比如上海討債公司進行積極的找人及財產調查,預防對方的財產轉移及人員的消失。
首先要注意債務人的動向,不要在找人的時候沒有任何的線索。
如果是公司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機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債權人無法找到自己,借此逃避債務;如果是個人,有的公民經常遷移戶口,時間長了也不易找到,所以對于債權人來說平時應該注意留意債務人的動向,以免債務人惡意逃債時一無所知,同時給后續的找人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
然后要做的,就是要找出財產清單。如債務人的車輛、房產、經營狀況、是否有存款或到期的債權,以及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債務人的消費動向等重要信息。
很多債務人往往借口沒錢還債,而事實上有不少債務人都是隱匿了財產。
這些信息是怎么手機的呢?比如你可以了解公司的員工,比如了解員工的收入。
還可以委托律師進行銀行帳號查詢即查銀行帳號,查公司銀行帳號,查銀行卡余額等,同時可以查對方的固定資產如查房產,查車輛等情況,雖然在查找這些證據的時候要花費一定的費用,但是只要能找到證據,還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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